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学校管理育人功能,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外学习生活以及实习实训、社会实践过程中,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分。学校在处理违纪违规学生过程中,坚持做到:
(一)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分的轻重与学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二)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三)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对违纪的学生,视其性质、情节轻重,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违纪处分期限:警告处分,期限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
第六条 受处分学生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院系审定,报学工处备案后,所受处分解除。
第七条 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内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的,个人提出申请,由所在院系、学生工作部(处)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对留校察看期间无悔改表现或继续严重违纪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或者停学的,休学或者停学的时间不计入留校察看期内。
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不予颁发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或工作单位提供其思想工作表现及相关意见,学生工作部(处)批准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方可颁发毕业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从重、从轻处理的情况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严从重处理:
1.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
2.态度恶劣,不知悔改;
3.蓄意隐瞒违纪事实、销毁证据材料、干扰违纪处理过程;
4.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
5.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及相关教师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6.继续违纪。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从轻处或免予处理:
1.平时表现较好且违纪情节较轻;
2.认错态度较好,真诚悔改;
3.有立功表现;
4.能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处置善后,减少危害。
第十条 对本办法所列举的违纪行为以外的违纪行为,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有关办法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同时犯有两种以上错误的,分别处分、合并执行,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 凡受处分的学生,受处分期内不得参加个人优秀、先进评选,不得享受各种奖学金,是学生干部的,按程序免去其职务。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一节 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条令者,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根据司法部门的处罚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司法机关依法免予追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况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者,组织或者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者;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刊物、视听资料等,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三)组织开展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者;
(四)策划、组织、参加邪教、非法传销及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
第二节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欺凌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动手打人尚未致伤他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除负责伤者医疗费外,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除负责伤者医疗费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除负责伤者医疗费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结伙、策划他人打架或聚众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聚众斗殴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持械打人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蓄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对他人实施欺压、侮辱、诬陷,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打架后不通过组织解决,私自以“调解”为名从中牟利,甚至敲诈勒索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视情节给予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窃取、隐匿、私拆、毁弃他人信件、邮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 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第十七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者,除如数偿还非法占有的财物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一次作案被查实(含共同作案者):
1.案值在人民币200元(含)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案值超过200元,在500元(含)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案值超过500元,在2000元(含)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4.案值超过2000元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品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为作案者望风掩护,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销赃、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四)对敲诈勒索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金额大(500元以上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偷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 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及以上,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涂写学校馆藏图书资料、刊物者,给予警告处分;损毁学校馆藏图书资料、刊物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害学校建筑物、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学校教学设施,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节 扰乱学校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妨害学校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扰乱课堂、宿舍、活动场地、体育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寻衅滋事,调戏、侮辱他人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及以上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有关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私自翻越学校围墙外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拒不配合学校传染病防治措施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参与对抗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组织成立或加入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档案、证明学历和学习成绩,私刻公章或他人印章,弄虚作假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消防管理,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八)在校期间拒不服从管理,违规到江、河、湖、塘游泳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公共道德规范、伦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异性交往中,行为、衣着等有碍校园文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公共道德,影响公共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婚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观看、传播淫秽制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接受或者从事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偷拍他人,私自暴露他人隐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吸毒、吸烟、赌博、酗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园内教学区域、公共场所抽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组织、参与赌博者,除没收赌资、赌具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酗酒,经批评教育不改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酗酒后肇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住宿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出租、出借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寝室内留宿异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私自翻出宿舍楼外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楼内焚烧物品,或故意往楼下抛掷物品、火种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楼道、消防通道内堆放杂物,阻碍消防通道畅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乱拉乱接电线、破坏配电柜、私自使用违规电器者给予警告处分;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按规定应集中住宿的学生,未经批准,晚归、夜不归宿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晚归3次或夜不归宿2次,给予警告处分;
2.晚归5次或夜不归宿3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晚归7次或夜不归宿4次,给予记过处分;
4.晚归9次或夜不归宿5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晚归11次或夜不归达6次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有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破坏校园秩序,影响环境与卫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教室、寝室、琴房、舞蹈房、图书馆、报告厅、艺术中心等公共场所,乱扔废弃脏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教室座椅、钢琴、建筑物等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违规张贴,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饲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从事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在网络上发布具有明显反动政治倾向的言论,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
2.在网络上制作、复制、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
3.在网络上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违法犯罪的;
4.利用网络从事违犯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法规的;
5.故意制造、运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黑客程序,给国家或个人财产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散布恶意信息、谣言,损害集体及个人名誉和权益;
1.捏造或歪曲事实,制造消息,散布谣言,扰乱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在网络上公然或以影射方式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集体,进行恐吓、谩骂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在网络上散布他人隐私,或采用窃取他人口令或名称,盗用他人账号等手段入侵系统,侵犯他人隐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借口停电、停水、体育比赛、传染病防治、学校政策规定或其它突发事件,在网络上传播恶性语言进行诽谤、谩骂、侮辱,损害个人或集体声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5.恶意发布不实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信息发布者或转发者,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网络上制作、传播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或从事非法活动;
1.制作、主动查阅、存储、传播反动电子出版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2.制作、主动查阅、存储、传播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从事封建迷信、暴力、凶杀、恐怖等宣传活动,教唆犯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利用计算机或网络进行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没有列举的关于网络管理方面的其他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参照相关条例给予处分。
第五节 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上课、劳动、军训、实习、实训、自习等无故缺席,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未获准续假者,均按旷课处理。
(一)迟到、早退累计达到两次的按旷课1学时计;
(二)旷课节次按实际缺课学时计;
(三)实习、实训、军训、劳动等教育教学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8学时计;早、晚自习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按旷课1学时计;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9学时及以下者,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五)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学时及以上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旷课累计20—3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35—4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累计50—64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累计65—7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累计80学时及以上者,或未经批准连续一个月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在校期间,因为旷课行为受到处分后,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在原处分基础上累计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 考试、考查中违纪、作弊者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一)闭卷考试时,携带书籍、资料或将手机等电子设备带入考场,不按要求存放,经提醒仍不改正者;未按指定的座位就座,擅自更换座位者;左顾右盼、交头接耳、擅自带走考卷及有其他类似情节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考试时试图通过各种手段获取他人答题信息或为他人提供答题信息者;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扰乱考场秩序者;为别人做假证及有其他类似情节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闭卷考试时,翻看书籍、资料,利用电子设备查找信息;或互对答案、抄袭他人的答案、为他人抄袭答案提供方便及其他类似情节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代替他人考试、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要求别人提供答案或替别人提供答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偷窃考卷,或在考场内外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交流考试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考试违纪或因作弊受处分后再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考试时作弊,虽未被监考或巡视人员发现,但事后查出并核实证据确凿者,按相应规定追加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劳动、军训、实验、实习、实训或毕业设计中违反安全制度及劳动纪律,或违反学校其他有关规定,给国家、学校、集体、个人造成浪费、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者,除追回全部款项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剽窃他人智力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程序与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处分的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由学生工作部(处)发文、公布;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由学生工作部(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由学校发文、公布;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授权学生所在院系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由学生工作部(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校发文、公布,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由院系视情节轻重按照本办法执行;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有关院系应当在接到材料后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五)院系处理学生违纪量度不当或者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部(处)可以责成相关院系复议;或者由学生工作部(处)直接按规定处理,相关院系当认真执行学校的规定,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由学校出具学生处分决定书,由其所在院系送交学生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可以采取挂号信邮寄;无法邮寄的,可利用学校公示栏、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两周,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处分会签制度
(一)教务处负责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理,涉及教学管理类的,由教务处会签;
(二)违法、违反校园治安管理及其它重大违纪行为的,由保卫处组织调查,各院系配合,有关处分由保卫处会签;
(三)上述情况之外的其它方面的处分,由相关职能部门会签;
(四)因政治问题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报经省教育厅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与善后
(一)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学生家长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自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要求按照《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受处分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三)院系内的学生违纪事件由本院系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上报,特殊情况的可申请延长办结期;
(四)院系之间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部(处)协调、各院系调查办结;
(五)所有违纪学生的处分及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应严格填写《学生处分登记表》(附表1)《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附表2),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违纪学生的处理,一般应在发生或发现其违纪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考试期间的违纪行为应及时处理;
(七)各院系负责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考察、评议及其他善后事宜;
(八)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只发学习证明。学生应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7日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九)学生的处分决定均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2022年5月17日起执行。
附表1:
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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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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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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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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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事实及处理意见(由所报单位填写违纪事实、拟处理意见、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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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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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学生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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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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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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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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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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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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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工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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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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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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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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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违纪处分结果:
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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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附学生违纪调查资料
附表2:
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解除违纪处分申请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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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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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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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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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处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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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处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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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处分期间现实表现(申请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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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班主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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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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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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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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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工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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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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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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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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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22年5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