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培养学生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时,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伤病或其他不可抗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到校学习的,可以在办理入学手续后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入伍的,应在学校规定的新生报到日期前,向学校安全保卫处(武装部)提供入伍通知书、《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等材料,学校安全保卫处(武装部)审核后将《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保留入学资格情况表等材料移交至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两年内凭高校录取通知书、退役证等材料办理入学手续,过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者,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费用自理。未办理离校手续而离校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缴纳学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并按时到所在学院办理每学期的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三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同时不再享有在校生的各项权利。
第二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确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相关成果证明,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四)休学创业或者退役后复学的,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十六条 转专业的要求
(一)原则上只能在入学第一学期结束前3周内提出转专业申请;
(二)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
(三)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1.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如:技能高考、五年一贯制、“3+2”分段等);
2.国家有明确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第十七条 转专业办理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在学校官网上下载《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填写完毕后与考核材料一并交学院。
(二)学院审核。跨学院转专业的,先由转出学院审核相关材料并签署意见后,交转入学院,转入学院审核材料并组织对学生考核,考核合格的由转入学院签署意见后,将学生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学院内部转专业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组织审核和考察,将相关材料报教务处。
(三)学校审批。教务处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转专业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学校官网教务处主页上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教务处将通知新专业所属学院领取审批后的相关材料,并由新专业所属学院通知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应达到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如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已经合格且在内容与程度上不低于转入专业的相关课程,经转入学院认定后成绩有效,否则应重修。对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
(二)已有一次及以上转学记录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单独考试招生、技能高考、五年一贯制高职阶段、3+2分段等特殊类型录取的;
(五)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六)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予退学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湖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二十三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节 学制、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高中起点三年制专科标准学制为3年,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标准学制为5年。中职与高职普通专科“3+2”分段培养项目(以下简称为“3+2”项目)专业的标准学制为2年。普通专科3年制各专业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普通专科5年制各专业学习年限不超过7年,“3+2”项目各专业学习年限不得超过4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含各科教育教学活动环节),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考查采用等级制。百分制60分以下不及格;等级制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期末总评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含期中、单元考试、考勤、课堂表现、作业成绩等)组成,具体评定办法由各学院制定,报教务部门批准备案。成绩合格获得相应学分。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并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缓考、重考获得的成绩,按实际分数计分并予以标注。
第二十八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经过教育表现良好,可给予重修机会,重考成绩及格者按60分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未注册学生不能参加考核和缓考。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实行考勤制,不能参加者应履行请假手续。对无故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节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超过两周或缺课累计超过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且成绩以零分计。
因故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考核的,应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无故、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核或参加考核但不交考核试卷的,课程考核成绩均以零分计。
第三十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令第5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执行。
学生体育成绩应突出过程管理,可根据考勤、课内教育、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身体不适合进行体育专项课的,经本人申请,校医院证明,由体育教研室开设体育保健课等。
第三十一条 在同一个学期超过2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向其本人下达学业预警通知书并通报家长。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分数,应予以记录。学生重修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分数,经录取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四节 缓考、免修、补考、重修
第三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生病、家庭重大变故等)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学生可在智慧校园平台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后可缓考。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对某门课程已熟练掌握,可向课程所属学院提出免修申请,考核合格后可免修该课程,成绩按免修标注。每学期免修课程不得超过1门,思政类课程不得免修。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参加技能大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并取得一定成绩的,可申请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免修资格,按相关文件规定折算、认定为分数,计入学业成绩。
第三十六条 公共基础课、专业课不合格的必须重修重考;办理缓考的,可申请补考一次。
第三十七条 凡重修的课程,学生应向所在学院办理相关手续。重修不合格的,只允许再次申请重修一次。学生重修成绩一律如实记载和标注。
第三十八条 学院原则上不组织应届毕业生的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实习报告等课程的重修,成绩不合格的,一律按结业离校。
第五节 休学、复学与留级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三甲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和休养的时间超过六个教学周的;
(二)因出国留学、就业、创业、参军等特殊原因的;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原则上一次一般以一学期或一学年为时间单位,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一)凡休学一学期的,复学后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二)凡休学一学年的,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三)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四)休学创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在相应学历层次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
(五)参军入伍学生服役时间和保留入学资格时长不计入学习年限,学校将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休学期满,须在新学期开学前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复学相关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因病休学的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对其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并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四十四条 已获批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核。
第四十五条 对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不受理复学申请。
第四十六条 应征入伍的学生复学后可享受国家及学校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留级:
(一)重修后累计5门课程不合格的;
(二)因特殊原因且学生主动申请的。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准留级一次。留级的学生留级前已考核合格的科目,可申请免修。留级的学生所在专业下年度未招生的情况下,允许跟班试读,试读期间仍不合格者,作退学处理。
第六节 退学与开除学籍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五)符合休学条件但拒不休学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填写《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异动审批表》,并按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一条 学生退学其他事项:
(一)因特殊情况办理退学的,由监护人陪同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退学学生,学校出具退学证明;
(三)凭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办理户籍等相关事宜;
(四)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离校。已办理贷款的学生必须按规定归还贷款。
第五十二条 对开除学籍的则按《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五十三条 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开除学籍以及已获批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应事先由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由教务处将审查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进行研究决定。
若学生本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请申诉,逾期不提出申诉视为同意决定。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四条 具有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生提前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标准且学习年限不低于两年的,可向学校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由学院初审,教务处复审,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仍有不合格者,可在两年内每年3月向所在学院提出不合格课程考核申请,学院复核申请名单并汇总至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的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申请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因其他原因(退学、开除等)不合格者,学校依据情况开具相应时段的学习证明。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和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放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八条 学生毕业证书、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校长接待日、学代会、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学校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代表大会按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相关制度执行。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按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提出书面申请,报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向学生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第六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教育教学计划,由团委根据学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具体按《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宿舍文明公约,实施自我管理。学生住宿管理按学校学生住宿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 学生奖励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锻炼身体、文艺活动及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推荐参加上一级的各种评优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程序下,按学校学生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节 学生处分
第七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按《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
校学生管理部门应通过学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的有效期限为: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校法律顾问等7-11人组成。
第八十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