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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先进集体、个人奖励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4-11-13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励分集体和个人两类,由学生工作部组织实施。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对于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奖学金”等荣誉称号。

第三条 校级学生先进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四条 校级学生先进集体、个人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财务处、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工作小组。领导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汇总及上报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学生工作的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选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系)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评选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先进班集体1000元/年;

(二)三好学生600元/年;

(三)优秀学生干部600元/年;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学金1200元/年、二等奖学金800/年、三等奖学金400/年。

第八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先进班集体

1.有积极上进、乐于助人、遵纪守法、热爱集体、文明健康的班风,本年度无任何学生违纪记录;

2.有勤奋、善思、好问、乐学的优良学风;

3.有求真、求实、求雅、求健的优良校风;

4.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和文化科技活动,保持良好的宿舍卫生和个人卫生;

5.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全班成员体育成绩达标;

6.积极开展劳动教育,并在践行劳动教育中取得良好成效。

(二)三好学生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必修课、选修课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科目,考试课程总评在年级排名前列,平均分成绩80分(含)以上;

2.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体育测试成绩达标;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专业类比赛、教科研等荣获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表彰等。

(三)优秀学生干部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良好,上学年必修课、选修课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科目;

2.在各级学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含一年),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表现突出,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

1.学习勤奋,无不及格科目。三年级(第五学期)、五年制(第九学期)申请者须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教学计划另有安排的除外);

2.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身活动,身心素质良好,体育成绩达标;

3.遵纪守法、文明上网、严于自律,参评年度无纪律处分;

4.诚实守信,无考试舞弊、恶意拖欠学费及住宿费等行为;

5.一等奖学金上学年所有必修课平均分成绩88以上;

6.二等奖学金上学年必修课平均分成绩85以上;

7.三等奖学金上学年必修课平均分成绩80分以上。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评审流程:

(一)个人申请 每年9月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集体、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先进集体、个人申请表》(详细表格见附表2、3、4、5),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名额分配 每年10月初,学生工作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初步分配校级学生先进集体、个人名额。

(三)院(系)评选 评选小组汇总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步确定获得校级奖励候选集体、个人名单,在院(系)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全院(系)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

(四)复核审查 学生工作部组织审查,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

(五)学校审定 公示无异议后,根据议事原则上报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章 校级奖励发放、管理

第十条 学校将校级奖励资金于每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同时发放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同时具备多项奖励参评条件的学生,可经评审后授予相应荣誉证书,奖学金按最高项发放。

第十二条 凡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学生奖励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获得者荣誉称号,追回已发放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同时取消一年评奖评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实施。原《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励办法(试行)》(鄂幼专〔2016〕3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