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高校学生(三年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五年制第五年)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财务处、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工作小组。领导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汇总及上报工作。
第四条 各院(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学生工作的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系)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评选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家庭经济困难以《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鄂幼专〔2020〕8号)执行;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必修课、选修课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科目,必修课、选修课等考试课程总评在年级排名前40%,单科成绩70分(含)以上。综合测评排名相同的条件下,以必修课、选修课等考试课程总评平均分高低为评判标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一)至本奖学金名单确定日期止,受到违纪处分者;
(二)恶意拖欠学费及住宿费者;
(三)平时有高端消费、抽烟、酗酒、铺张浪费行为者;
(四)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五)评选小组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每年9月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同时提供本人上学年必修课成绩单。
(二)名额分配。每年10月初学生工作部根据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每年9月初各院(系)上报的《家庭经济情况认定表》初步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三)院(系)评选。评选小组根据《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办法》(鄂幼专〔2020〕8号)、上学年必修课成绩单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审,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本院(系)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全院(系)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
(四)复核审查。学生工作部对各院(系)报送的名单及资料复核后,报国家励志奖学金领导工作小组核定,同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学校审定。公示无异议后,根据议事原则上报党委办公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时报送省教育厅资助中心备案。
第五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九条 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金于每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同时发放荣誉证书。
第十条 对已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违纪违规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院(系)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院(系)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二条 各院(系)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但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实施。原《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鄂幼专〔2016〕19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