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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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4-11-13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财务处、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工作小组。领导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汇总及上报工作。

第四条 各院(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学生工作的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国家助学金评选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系)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评选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评选小组根据学生工作部下达的名额指标评选出一等助学金每年4400元/生、二等助学金每年3300元/生、三等助学金每年2200元/生。若有资金变化调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已填报《家庭经济情况认定表》;

(六)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一)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二)平时有高端消费、抽烟、酗酒等行为;

(三)休学、退学;

(四)评选小组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 每年9月符合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6),同时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认定表》。

(二)名额分配 每年10月初学生工作部根据教育厅下达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每年9月初各院(系)上报的《家庭经济情况认定表》初步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

(三)院(系)评选 评选工作小组根据《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办法》(鄂幼专〔2020〕8号),负责组织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初审,提出获得国家助学金初选名单及等级,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

(四)复核审查 学生工作部对各院(系)报送的名单及资料复核后,报国家助学金领导工作小组核定,同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学校审定 公示无异议后,根据议事原则上报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时报送省教育厅资助中心备案。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九条 学校将国家助学金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发放给获助学生。

第十条 对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违纪违规等行为,学校将立即终止发放国家助学金,追缴已发国家助学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各院(系)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为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他们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各院(系)鼓励受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公益性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院(系)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院(系)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四条 各院(系)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助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实施。原《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鄂幼专〔2016〕1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