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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产规章制度

《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23-09-27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有资产的责任心,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避免资产的损坏和丢失,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办公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和《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赔偿范围

第二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定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推进岗位责任制,改善固定资产的保管条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固定资产的损坏或丢失。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应予以赔偿:

(一)擅自动、用、拆、改设备。

(二)擅自将固定资产公物私用。

(三)不遵守操作规程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就轻率动用设备。

(四)在实训过程中不听从指导。

(五)管理或指导人员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

(六)维保期内不如实上报设备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

(七)其它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固定资产丢失,应予赔偿:

(一)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造成固定资产的丢失或被盗。

(二)公物私用后造成固定资产的丢失。

第五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经过鉴定和使用部门负责人证实,对有关责任人,可免于赔偿。

  • 因电源故障,造成设备损坏。

  • 因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久远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 固定资产正常存放于工作场所,并加强了安全措施,仍未避免被盗,经公安部门或保卫部门鉴定属于外盗,非责任事故。

  • 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  损失认定

第六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按以下标准进行损失认定:

(一)低值仪器设备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不含)以下,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核定损失,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报资产管理处核定赔偿金额。

(二)一般损失: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含)~5,000元(不含),应立即向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如果是丢失或者被盗,还需同步报告学校保卫处)报告,由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交由资产管理处核定赔偿金额,报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核准后启动赔偿。

(三)较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20,000元(不含)应立即向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处和分管校领导(如果是丢失或者被盗,还需同步报告学校保卫处)报告,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核定赔偿金额(属于损坏事故的还应附加技术部门签字的技术鉴定书),报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核准,使用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启动赔偿。

(四)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含)以上:应立即向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和校长报告(如果是丢失或者被盗,还需同步上报学校保卫处),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核定赔偿金额(属于损坏事故的还应附加技术部门签字的技术鉴定书),逐级报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核准,使用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校长审批后启动赔偿,达到“三重一大”金额的,还需上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赔偿标准

第七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和丢失的赔偿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赔偿金额=购置时原值×赔偿比例×加权系数

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折旧年限:计算机(电子)类固定资产为6年,学生家具类固定资产为6年,办公家具类固定资产为15年,仪器仪表类固定资产为12年,机械类固定资产为15年。

已使用年限:损失日期与购置日期的年度差

加权系数(0.5—1):依据损失资产的类别、责任大小及损失原因确定。

(一)投入使用不足5年的仪器仪表,一般按原值的60%~80%赔偿;机械类产品按60%~90%赔偿;电子类产品按50%~80%赔偿。

(二)投入使用5~10年的仪器仪表按原值的30%~60%赔偿;机械类产品按40%~60%赔偿;电子产品按20%~40%赔偿。

(三)投入使用11~20年的仪器仪表和电子产品,按原值的10%~20%赔偿;机械类产品按20%~40%赔偿。

(四)已使用20年以上的仪器仪表和电子产品,赔偿金额一般不高于原值的5%;机械产品不高于10%。

第八条  丢失使用一年内的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打印机等可作私人使用的设备,按账面原值赔偿。

第九条  因个人原因,造成资产局部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赔偿修理费。如修理后性能或精度有大幅下降的,参照丢失物品赔偿标准的50%进行赔偿。

第十条  单价在10万元或以上的设备,要尽可能参加质量维保,对在维保期内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要及时上报资产管理处,以便妥善处理。对在维保期内不如实报修处理设备质量问题,刚过维保期或在不到使用年限一半需要大修的,应由设备使用部门查明原因上报资产管理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予以赔偿。

第五章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和丢失的赔偿处理程序如下:

(一)按直接经济损失的标准组织调查,认定损失金额和赔偿金额。

(二)由当事人填写《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报损、报失报告单》(附件1),附相关调查及认定意见,并按认定的损失额和赔偿金额,逐级报批。

(三)由资产管理处根据核准的赔偿金额,开具《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损失赔偿通知单》(附件2),赔偿人凭通知单将赔偿款交到学校财务处。赔偿费由赔偿人所在部门负责催缴。

(四)财务处收到赔偿款后,按规定程序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拖欠不交者,学校财务处可以从个人工资账户直接扣缴。

(五)资产管理处按年度汇总盘亏数据、资料,按固定资产处置规范流程,集中办理资产盘亏处置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校纪委对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当事人,除责令赔偿外,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外单位来我校工作的人员,如发生固定资产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报损、报失报告单》

2.《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资产损失赔偿通知单》

附件1

 

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报损、报失报告单

填报部门:             当事人:                年    月    日

资产名称

 

资产编号

 

型号规格

 

单价

 

购置时间

 

存放地点

 

使用部门

资产管理员

 

学校

资产管理员

 

事故

概况

 

赔偿

金额

 

使用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使用部门分管校领导

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校长

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说明:本表一式四份,责任人、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各存一份。

附件2

 

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损失赔偿通知单

学校资产管理员:                                 年   月   日

赔偿人姓名

 

所在部门

 

赔偿事由:

 

 

 

 

 

 

 

 

 

缴款

方式

现金缴付:

工资扣付:

缴款截止日期

 

部门  

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财务处负责人   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四份,赔偿人、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各存一份。

 

 

 

 

 

 

 

 

 

 

 

 

 

 

 

 

 

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23年3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