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有资产的责任心,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避免资产的损坏和丢失,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办公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和《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赔偿范围
第二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定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推进岗位责任制,改善固定资产的保管条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固定资产的损坏或丢失。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应予以赔偿:
(一)擅自动、用、拆、改设备。
(二)擅自将固定资产公物私用。
(三)不遵守操作规程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就轻率动用设备。
(四)在实训过程中不听从指导。
(五)管理或指导人员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
(六)维保期内不如实上报设备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
(七)其它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固定资产丢失,应予赔偿:
(一)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造成固定资产的丢失或被盗。
(二)公物私用后造成固定资产的丢失。
第五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经过鉴定和使用部门负责人证实,对有关责任人,可免于赔偿。
第三章 损失认定
第六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按以下标准进行损失认定:
(一)低值仪器设备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不含)以下,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核定损失,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报资产管理处核定赔偿金额。
(二)一般损失: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含)~5,000元(不含),应立即向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如果是丢失或者被盗,还需同步报告学校保卫处)报告,由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交由资产管理处核定赔偿金额,报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核准后启动赔偿。
(三)较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20,000元(不含)应立即向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处和分管校领导(如果是丢失或者被盗,还需同步报告学校保卫处)报告,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核定赔偿金额(属于损坏事故的还应附加技术部门签字的技术鉴定书),报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核准,使用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启动赔偿。
(四)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含)以上:应立即向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和校长报告(如果是丢失或者被盗,还需同步上报学校保卫处),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核定赔偿金额(属于损坏事故的还应附加技术部门签字的技术鉴定书),逐级报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核准,使用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校长审批后启动赔偿,达到“三重一大”金额的,还需上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赔偿标准
第七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和丢失的赔偿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赔偿金额=购置时原值×赔偿比例×加权系数
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折旧年限:计算机(电子)类固定资产为6年,学生家具类固定资产为6年,办公家具类固定资产为15年,仪器仪表类固定资产为12年,机械类固定资产为15年。
已使用年限:损失日期与购置日期的年度差
加权系数(0.5—1):依据损失资产的类别、责任大小及损失原因确定。
(一)投入使用不足5年的仪器仪表,一般按原值的60%~80%赔偿;机械类产品按60%~90%赔偿;电子类产品按50%~80%赔偿。
(二)投入使用5~10年的仪器仪表按原值的30%~60%赔偿;机械类产品按40%~60%赔偿;电子产品按20%~40%赔偿。
(三)投入使用11~20年的仪器仪表和电子产品,按原值的10%~20%赔偿;机械类产品按20%~40%赔偿。
(四)已使用20年以上的仪器仪表和电子产品,赔偿金额一般不高于原值的5%;机械产品不高于10%。
第八条 丢失使用一年内的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打印机等可作私人使用的设备,按账面原值赔偿。
第九条 因个人原因,造成资产局部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赔偿修理费。如修理后性能或精度有大幅下降的,参照丢失物品赔偿标准的50%进行赔偿。
第十条 单价在10万元或以上的设备,要尽可能参加质量维保,对在维保期内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要及时上报资产管理处,以便妥善处理。对在维保期内不如实报修处理设备质量问题,刚过维保期或在不到使用年限一半需要大修的,应由设备使用部门查明原因上报资产管理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予以赔偿。
第五章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和丢失的赔偿处理程序如下:
(一)按直接经济损失的标准组织调查,认定损失金额和赔偿金额。
(二)由当事人填写《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报损、报失报告单》(附件1),附相关调查及认定意见,并按认定的损失额和赔偿金额,逐级报批。
(三)由资产管理处根据核准的赔偿金额,开具《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损失赔偿通知单》(附件2),赔偿人凭通知单将赔偿款交到学校财务处。赔偿费由赔偿人所在部门负责催缴。
(四)财务处收到赔偿款后,按规定程序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拖欠不交者,学校财务处可以从个人工资账户直接扣缴。
(五)资产管理处按年度汇总盘亏数据、资料,按固定资产处置规范流程,集中办理资产盘亏处置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校纪委对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当事人,除责令赔偿外,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外单位来我校工作的人员,如发生固定资产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报损、报失报告单》
2.《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资产损失赔偿通知单》
附件1
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报损、报失报告单
填报部门: 当事人: 年 月 日
资产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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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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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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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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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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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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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部门
资产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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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
资产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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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
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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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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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部门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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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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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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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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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部门分管校领导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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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校长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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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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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说明:本表一式四份,责任人、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各存一份。
附件2
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损失赔偿通知单
学校资产管理员: 年 月 日
赔偿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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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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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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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款
方式
| 现金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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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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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款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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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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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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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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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财务处负责人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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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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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一式四份,赔偿人、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各存一份。

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23年3月23日印发